韩国D-7派驻签证申请条件与所需材料实务整理
D-7派驻签证,是指在海外总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被派往其在韩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时所取得的停留资格,而审查的核心在于证明总公司与韩国经营场所之间的关联关系。
适用对象为隶属于外国公司、公共机构或团体,并作为必需专业人才被派驻至韩国经营场所的人员;单纯的劳务工作或一般文员辅助岗位并不属于此类。
以下将按顺序说明资格要件、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程序、所需材料清单、申请流程、实际被拒原因,以及家属随行等内容。
D-7派驻签证资格要件 —— 在查找韩国打工签证d-7所需材料之前先看这里
在中文搜索中,很多人把这类签证称作"打工签证",但D-7与以就业为目的的一般工作签证性质并不相同。
核心在于这一点。
并不是本人被韩国公司录用,而必须是保留海外总公司所属身份的前提下被派驻的结构。
工作满1年的要件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12号"派驻(D-7)"条款,适用对象为在外国的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公司、营业所等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
这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这1年的计算方式。
审查方往往不看合同上的入职日期,而是通过实际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来确认连续工作年限。
如果中途有过离职后再入职的经历,通常就会卡在这一步。
对于部分上市公司所属人员或特定行业,工作年限要件可能会有不同适用,本人的履历是否属于此类,需要向管辖出入境事务所确认。
必需专业人才这一条件
法令将派驻人员限定为"必需专业人才"。
在实际审查中,看的不是职级,而是可替代性。
如果无法说明为什么不能由韩国本地可招聘的人员来替代,那么即便材料再多,结果也会偏弱。
实务提示: 派驻令上不要只写职务名称,而要具体写明在总公司系统、技术、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经验中,哪些是韩国本地人员无法替代的项目。 差距就出在这里。
D-7申请条件的起点 —— 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
D-7既是个人的签证,同时也是一份公司的材料。
韩国这边必须先存在能够接收的经营场所,申请本身才能成立。
分公司与联络处的区别
| 区分 | 分公司(营业所) | 联络处 |
|---|---|---|
| 营业活动 | 可从事盈利活动 | 仅限非营业性业务 |
| 营业执照 | 核发营业执照 | 核发固有番号证 |
| 设立申报 | 向外汇银行申报 | 向外汇银行申报 |
| D-7派驻 | 可以 | 可以(业务范围受限) |
联络处的业务被限定为市场调查、联络与宣传,因此一旦查出派驻人员实际在从事营业或签订合同,就会在延期阶段出问题。
设立申报依据《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定,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办理,各家银行要求补充的材料略有差异。
近期该实务标准曾有过调整的先例,因此适合本人所属行业的申报类型需要单独确认。
关联公司、子公司关系的证明
如果不是派往分公司,而是派往韩国法人(子公司、关联公司),那么股权关系材料就成为关键。
股东名册、出资凭证与集团组织架构图如果相互对不上,通常就会在这个环节出乱子。
法人登记簿上的股东构成与本国材料所显示的控股结构看起来不一致,这种情况相当常见。
D-7派驻签证所需材料总整理
材料大致分为三大类。
由总公司出具的材料、韩国经营场所准备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个人材料。
| 区分 | 材料 | 备注 |
|---|---|---|
| 总公司 | 法人设立、登记证明文件 | 本国公文材料 |
| 总公司 | 在职证明(确认工作满1年以上) | 须注明入职日期与职务 |
| 总公司 | 派驻令 | 须注明派驻期限、职务与薪酬 |
| 总公司 | 工资发放明细 | 建议提供最近1年份 |
| 国内 | 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书或法人登记簿誊本 | 含银行申报证明 |
| 国内 | 营业执照或固有番号证 | 复印件 |
| 国内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 用于确认实体存在 |
| 国内 | 派驻必要性说明书 | 载明不可替代的理由 |
| 个人 |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 | 确认护照有效期 |
| 个人 | 学位证、经历证明 | 确认与职务的关联性 |
| 个人 | 结核病诊断书(相关国家国民) | 由指定医院出具 |
在翻译与公证环节卡住的地方
本国材料需一并提交韩语或英语译本。
实际最容易卡住的,是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
中国已成为海牙认证公约的适用对象,但不同种类的材料办理窗口不同,一旦选错出具机构,就得重新送回本国办理。
注意: 在职证明如果只用公司自制格式,没有公权力机关的确认,证明力就会下降。 最好一并附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之类的公文记录。
提交清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法务部HiKorea的签证发放指南中公开了基本清单,但管辖出入境事务所会根据行业、公司规模、以往派驻记录追加要求补充资料。
近期在类似案例中,就曾被额外要求提交总公司营业额规模的凭证以及韩国经营场所的业绩资料。
您所在的公司会被归入哪一类型,要实际审阅材料之后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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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与办理时长
途径有两种。
一是由韩国境内的邀请机构先取得签证发放认定书,二是直接向本国的驻外使领馆申请。
| 步骤 | 内容 | 负责机关 |
|---|---|---|
| 1 | 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或法人设立 | 外汇银行、登记所 |
| 2 | 申请营业执照(固有番号) | 管辖税务署 |
| 3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 4 | 凭认定书编号申请签证 | 本国驻外使领馆 |
| 5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录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 6 | 停留期限延长 | 须在到期前申请 |
入境后停留超过90日即属于外国人登录对象,登录申请依照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的指南标准办理。
办理时长在各出入境事务所之间差异较大,也会随受理时期而变化。
我们会为您找出可以最快推进的途径并提供指引。
实际审查中真正决定成败的地方
材料都齐备了结果却不理想,原因大多有三种。
经营场所实体薄弱
只有地址而无法确认办公空间的,会直接卡在这一环。
使用共享办公室本身并不是问题,但如果没能说明清楚那是否是派驻人员可以常驻办公的空间,就会收到补充材料的要求。
派驻必要性说明不足
与其把说明书写得冗长,不如用一页纸把总公司业务与韩国业务之间的衔接关系呈现出来。
如果韩国经营场所已经有从事相同职务的韩国籍员工,可替代性的问题就会被首先提出来。
总公司状况无法确认
如果总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或营业额资料不足,审查方首先会看它是否有能力持续维持这项派驻。
这一环节薄弱,要么获批的停留期限较短,要么在延期阶段再次受阻。

容易与D-7混淆的停留资格对比
| 区分 | D-7 派驻 | D-8 企业投资 | E-7 特定活动 |
|---|---|---|---|
| 基本性质 | 总公司派驻 | 运营外商投资法人 | 受雇于韩国企业 |
| 所属 | 保留海外总公司所属 | 国内投资企业 | 国内雇主 |
| 投资金额 | 不作要求 | 适用外商投资要件 | 不作要求 |
| 工作经历 | 需1年以上 | 以职位、角色为准 | 以学历、经历为准 |
| 主要材料 | 派驻令、分支机构材料 | 外商投资申报、汇款凭证 | 雇佣合同、资格凭证 |
同一个人同时符合D-7与D-8要件的情况也是有的。
此时应连同今后转换F-2、F-5的规划一并考量再做选择,选错的话,日后经历认定会出现断层。
法令原文可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查阅《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而详细审查标准会随指南修订而变动,需向管辖机关确认。
停留期限延长与家属随行
D-7的停留期限,会因公司规模和派驻合同的不同而获批不同的期限。
延期时,审查方会看分支机构是否确实在运营,以及派驻人员是否从事了所申报的业务。
如果首次申请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与实际业绩出入过大,就会出现延期受阻的情况。
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F-3)资格一同停留。
F-3原则上限制就业,子女的学校分配与医疗保险加入需在外国人登录之后办理。
随行家属的材料以本国的婚姻、出生相关公文材料为准,各国认可的材料种类有所不同。
常见问题(FAQ)
Q1. D-7属于就业签证吗?
它与受雇于韩国公司的就业签证不同。
它是保留海外总公司所属身份被派驻的形式,由总公司发放薪酬的结构同样被认可。
Q2. 在总公司工作不满1年就没有办法了吗?
原则上要求1年以上。
上市公司等部分类型存在不同适用的余地,因此首先要确认自己所在公司的形态。
Q3. 只有联络处也能办D-7吗?
可以。
但业务范围被限定为非营业活动,因此要先看实际业务内容与申报类型是否吻合。
Q4. 没有营业执照就不能申请吗?
分公司以营业执照、联络处以固有番号证作为基本凭证。
如果设立申报和税务署登记尚未完成,在受理阶段就会被退回。
Q5. 材料一次全部提交会出得更快吗?
数量多并不等于更快。
真正左右审查速度的,是把派驻必要性与经营场所实体梳理清楚的材料。
Q6. 费用是多少?
结构为政府公示手续费+行政办理费,会因公司形态和办理范围而不同。
费用因个案而异,我们会在免费咨询时为您准确说明。
需要专业咨询吗?
D-7并非交完个人材料就结束,它与公司设立、设立申报等环节是联动推进的。
自己独立办理时最难的三个点是:分支机构设立申报类型的选择、派驻必要性说明书的撰写、本国公文材料的认证方式。
成败就取决于这三点。
愿景行政士事务所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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