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签证材料全解析 —— 驻在签证所需文件与资格要件实务指南
D-7 签证材料大致可分为总公司相关文件、韩国分支机构相关文件、外派人员个人文件三大类,其中任何一环出现断层,材料交得再多也仍会收到补正通知。
D-7 是指在海外总公司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高管或员工,被派驻至其在韩国设立的分公司、联络处或当地法人时所适用的居留资格。
以下将依次梳理 D-7-1 与 D-7-2 的资格要件差异、分阶段所需文件清单、签证发给认定书办理流程,以及实际审查中最常卡住的环节。
D-7 签证材料,最先要看的并不是文件清单
审查官最先核实的三件事
首先要确认的是**"总公司是否真实存在、韩国机构的设立是否合法、外派人员是否确属该总公司的员工"**。
只要这三点能通过文件串联起来,其余多半属于形式要件。
反过来说,即便总公司登记簿齐全,但外派人员在职时间不足一年,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书上的名称与申请法人名称存在细微出入,通常就会卡在这一步。
实务操作中,我们会在收集文件之前先把这条链条画成示意图。
分三组准备的方式
| 类别 | 代表性文件 | 备注 |
|---|---|---|
| 总公司(派遣方) | 法人设立证明、营业登记证明、公司简介、财务报表 | 本国签发文件需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 韩国机构(接收方) | 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受理书或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韩国营业执照 | 所需文件因机构形态而异 |
| 外派人员个人 | 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在职证明、派遣令、学历·经历证明 | 核心是证明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
实务提示: 本国文件的翻译公证和海牙认证耗时较长,须与韩国境内手续同步启动,整体日程才不会被打乱。
D-7-1 与 D-7-2,资格要件的分水岭
两种类型的结构差异
D-7 的依据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之 2 长期居留资格中的"驻在(D-7)"项。
D-7-1 面向被派驻至外国企业在韩分公司、联络处或当地法人的外籍高管及员工。
D-7-2 则适用于原在韩国企业的海外当地法人、分公司任职、如今调回韩国总部工作的人员,且须属于该韩国企业的必需专业人才。
两者表面相似,但派遣方向恰好相反,因此所需的证明材料本身就不同。
| 项目 | D-7-1 | D-7-2 |
|---|---|---|
| 派遣方向 | 海外总公司 → 韩国分支机构 | 海外当地法人 → 韩国总部 |
| 核心证明 | 总公司真实存在 + 韩国分支机构设立合法性 | 韩国总部的海外投资实绩 + 在当地法人任职事实 |
| 工作经历 | 最近一年以上在总公司·关联公司连续任职 | 在海外当地法人等机构的任职期间 |
| 常见卡点 | 联络处是否存在营业行为 | 必需专业人才认定的说明 |
一年工作经历,可获豁免的情形
原则上要求申请日前最近一年以上在总公司或关联公司连续任职。
不过,对于上市公司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所派遣的人员,该经历要件有时会放宽适用。
放宽标准是否适用,取决于目标企业的上市板块与规模,且相关指引修订频繁,自家公司是否属于此类,需要逐案确认。
外国企业在韩分支机构设立文件是 D-7 的起点
分公司与联络处所需文件不同
D-7-1 的前提,是韩国境内先要有一个能够接收人员的机构。
外国企业若要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处,须依据《外汇交易法》办理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经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受理后,再依次完成法院登记和营业登记。
分公司(营业所) 可在韩国境内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联络处 的业务范围则限于市场调研、研发、联络等非营利活动。
若以联络处名义申报,实际却在签订合同、开具收款,实际审查中这一点会立刻暴露。
营业资金汇入与办公场所实体
总公司的营业资金是否真的汇入了分支机构名下账户、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上的面积与人员是否匹配,也是经常被核查的项目。
现场核查时若看不到招牌、办公设备和常驻员工,即便文件齐备,可信度也会打折扣。
注意: 分支机构设立形态一旦选错,需要回头修正的不是签证环节而是设立环节,更正所耗费的时间会把整个派遣日程往后推。
近期就有类似案例:以联络处形式设立后产生了营业合同,不得不转为分公司,派遣日程也随之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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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个人文件与工作经历证明
基本提交文件
-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确认剩余有效期)
- 标准规格照片
- 在职证明(注明职位、担任业务、入职日期)
- 派遣令或任命书(注明派遣期限与韩国工作单位)
- 学位证与经历证明
- 显示总公司与韩国机构关系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资料
- 韩国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相关证明
在职证明的差距所在
在职证明的关键不在格式,而在内容的具体程度。
只写了职位的一行式证明,与同时载明担任业务、所属部门、在职期间、薪资发放事实的证明,说服力完全不同。
尤其是需要合并关联公司任职期间才能凑满一年时,必须用股权结构说明两家公司同属一个企业集团;说明不充分,这段经历就可能不被认可。
若一并附上薪资发放明细或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客观资料,补正通知会明显减少。
签证发给认定书流程与申请顺序
先在韩国境内办理的方式
D-7 通常由韩国境内的邀请方(分支机构·法人)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申请签证发给认定书,取得认定编号后,再凭该编号到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申请与表格可在HiKorea查询,管辖机关信息可在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确认。
| 阶段 | 内容 | 办理主体 |
|---|---|---|
| 1 | 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及受理 | 指定交易外汇银行 |
| 2 | 法人登记或分公司登记、营业登记 | 法院·税务署 |
| 3 | 本国文件海牙认证·翻译公证 | 本国相关机关 |
| 4 | 申请签证发给认定书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 5 | 驻外使领馆签证申请及签发 | 驻外使领馆 |
| 6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关于办理时长的现实说明
办理时长因管辖机关的受理量以及是否发出补正通知而差异很大,一旦进入补正环节,日程就会再度拉长。
管辖机关的划分标准以及各办事处的处理速度差异并不对外公布,因此预估实际日程时,参考近期办理案例更为准确。
费用由政府公示手续费加行政处理费构成,具体金额因个案而异,免费咨询时将为您准确说明。

实际审查中最常受阻的环节
材料再多,结果仍会分化的原因
- 未说明外派人员在韩国机构实际要承担哪些工作
- 明明是联络处,派遣令上却写着带有营业性质的职务
- 相对于总公司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规模,派遣人数明显过多
- 韩国境内已有从事同类工作的本国人员,而派遣理由说明薄弱
- 总公司与韩国机构的股权关系无法通过文件体现
核心其实就一句话。
D-7 是一种要用组织结构来证明"这个人为什么非来韩国不可"的签证。
这一说明不到位,材料数量并不能改变结果。
注意: 派遣令上的职务内容若与分支机构已申报的业务范围不一致,这本身就构成补正事由。
居留期限延长与家属随行
延长时会新增审查的资料
在 D-7 居留期限延长阶段,会额外审查一些初次申请时没有的资料。
典型的包括分支机构的经营实绩、是否追加汇入营业资金、外派人员的所得税缴纳记录以及分支机构的存续状态。
如果分支机构实际处于休眠状态,即便当初顺利获批,也可能在延长阶段受阻。
家属随行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同伴(F-3)资格一同居留。
亲属关系文件同样属于本国签发文件,需办理海牙认证与翻译公证,因此与外派人员本人的文件同期准备,更有利于日程管理。
居留资格相关细则修订频繁,申请当时是否适用,仍需向管辖机关确认。
常见问题(FAQ)
Q1. D-7 签证材料中,哪些文件必须办理海牙认证?
主要是本国签发的公文书,即法人设立证明、登记相关文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若文件来自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的国家,则须取得韩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各国的办理方式与所需时间不同,需要提前确认。
Q2. 在总公司任职不满一年就无法申请 D-7 吗?
原则上要求最近一年以上的连续任职经历。
不过根据企业形态和是否上市,有时可适用放宽标准,是否符合需结合公司资料逐项审核。
Q3. 以联络处名义也能拿到 D-7 签证吗?
联络处同样可以成为 D-7-1 的派驻对象。
但其业务范围限于非营利活动,因此外派人员的职务内容一旦被解读为营业行为,在实际审查中就会出问题。
Q4. D-7 与 E-7 有什么区别?
D-7 的前提是已在海外总公司任职人员的集团内部调派。
E-7 则是韩国企业新聘外籍专业人才的结构,对学历、经历的要求以及职种代码的审查方式都不相同。
Q5. 分支机构设立与签证申请可以同时进行吗?
设立申报受理书和营业执照是申请签证发给认定书的前置文件,顺序无法跳过。
但本国文件的准备与韩国境内的设立手续可以并行推进,是否做了并行设计,直接决定整体周期长短。
Q6. 收到补正通知后,把原来的材料再交一次就行吗?
补正通知书的措辞往往很简短,但实际追问的多是结构性说明。
原样重交同一份材料只会导致反复补正,先弄清对方究竟认为哪里说不通,反而更快。
需要专业顾问协助吗?
D-7 的结果,在选择分支机构设立形态时就已经定下了一半。
只有把总公司规模、韩国机构形态、外派人员经历放在一起审视,才能看出会卡在哪一环。
准确的费用与流程,请通过专业咨询确认。
愿景行政士事务所(VIS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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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资格相关指引与表格可能随时修订,申请前请一并查阅HiKorea公告及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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