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打工签证d-7所需材料 | D-7 驻在签证申请条件与准备材料完全整理
D-7 驻在签证,是面向在海外总公司任职满1年以上的核心专业人才,被派驻到其韩国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时所取得的居留资格。
它不适用于单纯的就业或本地招聘,必须能够确认总公司与韩国营业场所之间存在资本关系或控股关系,才具备申请资格。
下面将按顺序梳理 D-7-1 与 D-7-2 的区别、实际提交材料清单、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的先后流程,以及审查环节最常卡住的几个点。
D-7 驻在签证申请条件,首先要看的是工作履历
海外总公司满1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最先被核查的项目,就是派遣对象在总公司的任职时长。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 附表1之2 中的驻在(D-7)居留资格,前提是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等任职满1年以上的人员,被派往韩国境内营业场所。
这里最常被忽略的一点,是有人试图仅凭一张在职证明来证明工作年限。
在实际审查中,通常需要同时提供工资明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纳税记录等由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工作经历才会被认可。
对于任职略不足1年、或中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判断结果会有差异,因此建议通过咨询确认自己的履历是否落在认可范围内,这样更稳妥。
是否属于核心专业人才
D-7 并非面向简单劳务或一般事务辅助人员的资格。
需要体现出不可替代性——例如管理层、技术负责人,或是传授总公司独有技术诀窍的岗位。
如果只把职务名称写得很高,而实际工作内容的说明很单薄,恰恰会在这一环出问题。
在韩国必须有实际的营业场所
接收派遣人员的韩国法人或分支机构,必须已经完成设立与申报,申请流程才能启动。
办公室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是否受理,都会被一并审核。
D-7-1 与 D-7-2,区别就在于你属于哪一类
同样是 D-7,细分类型不同,准备材料和审查重点也会随之改变。
| 区分 | D-7-1 | D-7-2 |
|---|---|---|
| 适用对象 | 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联络处的工作人员 | 从海外当地法人、上市法人等派往韩国总部的工作人员 |
| 核心前提 | 已完成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 | 确认韩国企业与海外法人的股权、控股关系 |
| 主要凭证 | 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证、总公司法人文件 | 股权结构证明、海外法人登记文件 |
| 常见卡点 | 联络处是否从事了经营行为 | 派遣必要性说明不足 |
D-7-1 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指外国总公司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处,并向该营业场所派遣员工的形态。
联络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如果在申请材料里写上会产生营业收入的业务内容,说明就会自相矛盾。
D-7-2 海外法人派遣人员
指韩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法人体系,向韩国输送人员的情况。
关键在于如何证明持股比例与控股关系,且相关要件曾有修订记录,需向主管出入境·外国人厅确认。
注意: 如果对自己属于 D-7-1 还是 D-7-2 判断失误,即便材料备齐,也会在受理阶段被退回。类型判断必须结合股权结构和营业场所形态一起看,才能准确。
韩国打工签证d-7所需材料,实际提交清单
材料大体分为申请人本人材料与企业方材料两类。
| 区分 | 材料 | 备注 |
|---|---|---|
| 申请人 |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 | 确认护照有效期 |
| 申请人 | 海外总公司在职证明及经历证明 | 需注明1年以上任职期间 |
| 申请人 | 派遣令或任命书 | 载明职位、派遣期限、负责业务 |
| 申请人 | 学位证、资格证、经历相关凭证 | 用于证明专业性 |
| 企业 | 韩国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支机构或法人 |
| 企业 | 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证 | 适用于 D-7-1 |
| 企业 | 总公司法人登记簿或营业执照凭证 | 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 企业 | 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 证明总公司与韩国营业场所的关系 |
| 企业 | 办公室租赁合同 | 确认实体存在 |
| 企业 | 派遣事由说明书 | 阐述为何必须是这个人 |
翻译与公证容易卡住的环节
海外出具的材料,仅有原件是不够的。
- 海牙公约成员国:办理海牙认证
- 非成员国:由驻当地韩国使领馆做领事认证
- 外文材料:须附中/韩文翻译件
在有些国家,仅这道程序就要花上两三周以上,如果材料办理顺序安排错了,整体日程都会被拖延。
比材料更重要的是派遣事由说明书
哪怕清单上的材料全部备齐,只要派遣事由说明书流于形式,结果依然会动摇。
必须具体写清楚总公司业务与韩国业务之间如何衔接,以及为什么无法用在韩国本地招聘的人员来替代。
在最近的类似案例中,就出现过材料数量足够,却因为这一页纸说服力不足而被要求补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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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要先于签证
分公司与联络处的区别
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组织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
- 分公司:可在韩国境内开展产生收益的经营活动
- 联络处:仅可从事市场调查、研发、业务联络等非经营性活动
如果以联络处名义申报,实际却签合同、产生营业收入,税务和出入境两方面都会出问题。
申报顺序一乱,签证也会卡住
非居民设立韩国分支机构,需依据外汇交易规定第9-33条,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办理申报手续。
金融、保险等部分行业属于须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的对象,办理路径不同,因此需要确认主管机关。
通常就是卡在这一步。
正确顺序应当是:设立申报 → 营业执照登记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很多人却先去打听签证,白白耗掉两个月。
实务提示: 银行申报阶段所需的总公司文件,与签证阶段所需的总公司文件有相当大的重叠。第一次办理时把海牙认证的份数多备几份,就能省下重新办理所浪费的时间。

D-7 申请流程与办理周期
| 阶段 | 内容 | 执行主体 |
|---|---|---|
| 第1步 | 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或法人设立 | 韩国营业场所 |
| 第2步 | 营业执照登记 | 韩国营业场所 |
| 第3步 | 总公司文件办理及海牙认证 | 海外总公司 |
| 第4步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 韩国邀请方 |
| 第5步 | 签发签证发放认定书 | 出入境·外国人厅 |
| 第6步 | 在驻外使领馆申请并领取签证 | 申请人 |
| 第7步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 | 申请人 |
申请表格与受理窗口,可在 Hi Korea 和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查询。
办理周期因出入境事务所而异,一旦收到一次补充材料要求,日程就会大幅推迟。
通过选择主管辖区和调整递交时点,仍有缩短周期的余地,所以日程紧张时,最好提前请人审核一遍。
入境后14天内必须办理的事项
外国人登记有明确期限,错过就会面临罚款。
如有家属随行,还需一并准备 F-3 同伴签证;若再与子女入学分配的时间撞上,整个流程会更加紧凑。
实务中 D-7 常见的卡点
总公司实体较弱的情况
成立时间不长、或员工人数极少的海外法人,会被强烈要求证明实体存在。
需要连同财务报表、交易记录、官网、办公室照片一起提交,说明才站得住脚。
韩国营业场所没有经营业绩的情况
分支机构刚设立就立刻要调派人员过来,就必须另行说明为什么现在就需要这个人。
如果把今后的业务计划和人员运用计划一并附上,说明会牢固得多。
以居留资格变更方式申请的情况
已经以其他资格在韩国居留,再想变更为 D-7 的案例,判断会更为严格。
若原有资格与派遣关系在时间顺序上对不上,这本身就会成为需要说明的对象。
这一类型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居留履历,因此不建议未经事前审核就贸然递交。
常见问题
Q1. 持 D-7 可以在韩国做一般兼职吗?
D-7 是以派遣工作为前提的资格,原则上限制在已申报营业场所之外从事劳动。
未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就去做其他工作,可能在居留管理上带来不利后果。
Q2. 在总公司还不满1年,可以申请吗?
原则上要求满1年以上。
不过根据职位、业务性质以及与总公司的关系,也有存在审酌余地的个案,需要逐一确认。
Q3. D-7 的居留期限是多久?
获批期限会因审查结果和营业场所情况而异,之后可通过延期申请续期。
延期时,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与税务申报记录会被一并审核。
Q4. 可以带家人过来吗?
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 F-3 同伴资格。
同时还需要婚姻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的海牙认证,因此要另行预留准备时间。
Q5. 能否从 D-7 转为 F-2 或永住权?
存在积分制居住资格等路径,但收入、居留时长、社会融合等要件各不相同。
其中部分标准会有修订,今年具体适用的要件,通过咨询确认会更准确。
Q6. 材料备齐就一定能下签吗?
备齐材料只是起点。
实际审查中,会同时评估派遣必要性与营业场所的实体状况,结果会因个案而异。
需要专业咨询吗?
D-7 如果自己一个人办,往往会在分支机构设立申报阶段卡一次,在派遣事由说明书阶段再卡一次。
尤其是总公司文件的海牙认证顺序和受理辖区的选择,事后很难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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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费由政府公示手续费 + 行政办理费构成。
Vision 行政书士事务所服务介绍
Vision 行政书士事务所可一并办理外国人投资、法人设立与居留资格相关业务。
- 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及营业执照登记
- D-7 签证发放认定书代理申请
- 派遣事由说明书及佐证材料撰写支持
- 同行家属 F-3 签证同步办理
- 外国人登记及居留期限延长
相关法令与表格可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Hi Korea查阅原文;具体个案是否适用,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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